妥善处理职工工资拖欠问题,依法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山东省利津县某公司自2016年12月份开始,企业经营出现经营困境,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而在其公司工作的12名职工资一直拖欠未支付,对于社会保险等费用,企业也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依法缴纳。截止2017年6月底,企业已拖欠职工半年多的工资未支付,保险费用处于欠缴状态,经初步核算企业共拖欠这批职工工资达到数十万元。2017年7月份,企业无故要求这些职工签订自愿离职申请。无奈之下,这些职工找到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也未给予处理。最终找到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利津县法律援助中兴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决定为这12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左名涛、田超律师作为此案的援助律师。
【调查与处理】
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左名涛、田超律师收到指派通知书后,便第一时间联系12名职工,了解相关的案件情况,并和每一位职工做了谈话笔录,了解入厂时间、工种、工资待遇等,并让他们都留下了相关的证据(工资流水等),同时对于该案的形成有了初步的了解。后援助律师经过研究证据,结合该公司现在的情况,公司现在设备、厂房均还在,部分车间还在运行生产。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再确定下一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一、 本案的申请事项及所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律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企业已经好几个月逾期发放工资,可以依据本条计算经济补偿金为X(工作年限)个月×月平均工资;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X(工作年限)个月×月平均工资×2倍;
(四)、带薪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经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均未给该批职工安排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为月平均工资÷21.75天×应休年假天数×2倍。
二、本案应准备的证据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准备最主要的证据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即认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最典型的证据是工资流水,该流水亦可以查明职工的工作年限、平均工资,且可以从流水中侧面反映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安排了带薪年休假。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提供社保部门的缴纳明细,该组证据职工可自行到社保部门打印。其他证据均在用人单位处保存,在庭审中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三、裁判结果
本案涉案职工12名,经过三天的审理,期间与用人单位调解未果,最终利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基本支持了职工的仲裁请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基于“被管理”地位,是无法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比如个别企业,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和扼制职工维权,还与职工签订违法合同,称“如有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职工)负责”,为今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进行“私了”准备“依据”。还有些企业,拒不履行仲裁生效的裁决和调解,迫使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维权之路是何等艰难,要把维权工作做好,并不是一朝一夕,凭一纸公文能够解决的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我建议应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1、企业工会要扎实开展工作,树立工会权威,在企业职工维权行动中起主导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企业员工心中的主心骨;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维权行动中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现实社会中,职工群众法制观念的断层和法律知识的盲区是事实存在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要依靠各级部门大张旗鼓的不断的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3、政府部门加大支付监督力度,在职工维权时,给予职工最大的保护。
我认为,及时、正确地处理争议,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可能带来的混乱和损失,使企业行政从劳动纠纷中解脱出来,抓好生产经营(工作),保障劳动领域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持劳动领域的稳定和社会稳定,推动改革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